全市首例盗窃车牌敲诈钱财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 范玉博) 9月16日,全市敲诈钱财记者从东港区法院获悉,首例全市首例被告人盗窃车牌后再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法院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名判决的车牌案件,被告人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案宣缓刑一年。全市敲诈钱财 据了解,首例现年21岁的盗窃唐某系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人。自2009年2月至5月,车牌唐某利用夜间或凌晨无人之机,案宣先后窜至东港区秦楼街道沟南村、全市敲诈钱财萃益小区、首例铁谊街、盗窃石臼街道、车牌黄海三路东段,案宣采用“盗窃汽车车牌藏匿,将写有联系方式和银行帐户号码的小纸条别在汽车雨刷器上,让车主向所留帐户打款后告知藏匿车牌的位置”的方式,先后盗窃车牌五面,敲诈三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00元。2009年5月13日晚,唐某在日照钢铁厂被被抓获归案,并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链接: 在此之前,我市一直将盗窃车牌,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的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刑罚。随着经济发展,车辆增加,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大,但敲诈勒索罪量刑起点1000元以上,而一些犯罪分子盗窃车牌后,一般一面车牌向被害人索要50元至200元不等,经查证属实的,有很多勒索现金不到1000元,就构不上敲诈勒索罪。为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决被告人,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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