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获28600元非法赔偿 骗财虚假诉讼被追究刑责
2014年,伪造寿宁县赵某甲以张某某烧毁其果园为由上诉法院,合同获元调解后获赔28600元。非法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赔偿骗财行为,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虚假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诉讼近日,被追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究刑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伪造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合同获元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2008年2月,非法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赔偿骗财果园被烧毁。案发后,虚假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诉讼2008年6月份,被追赵某甲得知后,以帮助赵某乙索赔为由,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4年1月19日,赵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同日,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甲和张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
2015年10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2016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赵某甲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赵某乙因犯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的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民间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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