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医院抽血处下手 俩聋哑人扒窃810元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刘祥彩 通讯员 王祥滨 马海燕) 近日,选医血处下手莒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聋哑人扒窃案,院抽哑人元被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俩聋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某被判处缓刑,扒窃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选医血处下手2012年12月24日9时许,院抽哑人元被被告人马某、俩聋孙某(均系聋哑人)到莒县人民医院一号楼二楼化验室内,扒窃由孙某望风,判刑被告人马某趁患者于某正在抽血之机,选医血处下手将其背包内的院抽哑人元被钱包盗走,内有现金810元。俩聋案发后,扒窃赃款被追回退还失主。判刑
莒县人民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马某曾因盗窃被判缓刑,孙某也曾因偷窃被行政拘留,均具有前科犯罪。考虑到两人均系聋哑人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孙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二人从轻作出了判决。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列入追刑范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与修正前的规定相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盗窃行为,由“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不管涉及金额多少,均以刑事案件论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对付扒手,最好的方法是将背包从身后放回到身前、夹在腋下或视野能够触及到的地方。另外,可以将钱物放在包内带拉链的夹层里,让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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