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汽车常态,福鼎男子卖车却不协助买主办理过户手续,买卖致使买主无法实现二次交易。不协日前,助过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户法 2017年11月,院判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决依陈某与苏某订立了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法解预付款为45342.5元。除合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汽车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买卖约定该笔44342.5元的不协款项由苏某用于偿还车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助过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户法但收到预付款后却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院判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陈某自知亏本,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虽然苏某向陈某交付了车辆,但因其未能依约将预付款用于偿还车贷款,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其亦未能履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出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虽然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因此,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本案中出卖人虽然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主给付义务,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 最近发表
- 随机阅读
-
- 宁德古田:全面推行处级干部 挂钩帮扶企业制度
- 中国各地群众庆祝祖国63周年华诞
- 日照市三个区县兽医实验室可进行动物疫病诊断
- 日照城西供热站锅炉房主体竣工
- 宁德交警开展专项行动 集中查处非法改装摩托车
- 日照开通两条清欠投诉专线
- 日照开展“双节”专项整治
- 日照市住建部门保障公用事业安全平稳运行
- 宁德霞浦2天2名老人迷路 所幸及时发现都被送回家
- 日照长假旅游开门红 16万游客相聚日照过中秋
- 日照大项目建设提速增效
- 日照拉网检查中药生产经营机构
- 宁德市启动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新产品征集
- 今日月圆 全国大部地区云量较少适宜阖家赏月
- 日照上调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标准
- 日照迎国庆篮球比赛开赛
- 春节长假期间 宁德市高速车流量近200万辆次
- 38位能手检测台上技术“比武”
- 首届日照国际动漫节开幕
- 菊黄蟹肥月饼甜 中秋佳节庆团圆
- 搜索
-